女大学生传28张艳照将被判10年以上
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
“传了28张艳照就可能被判10年,点击量又能说明啥,如果一个人看1000遍呢?”近日,在网上,一段视频《25岁女青年上传艳照牟利可能被判10年》引起了网友强烈关注。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视频被点播了20万以上,跟帖近千条,不少网友认为,若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会量刑过重,律师也称点击率不作为量刑依据已有先例,也有网友认为“有法当依,若被判重刑活该”。
视频内容是BTV3套《法治进行时》的新闻,讲的是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触犯刑律的案件。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本科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官表示,罪行规定比较重的原因是“点击量太高了”。
■网友热议
网友们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量刑时不应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点击率的25万次并不能代表有25万人在看;另外,从法律的矫治作用上来说,并不是为了惩罚人,本案中,被告人根本还没有意识到是严重犯罪,要是就这么判了,有失公允。”
正方 “传黄图牟利,应当重判,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反方 “传照片就得判10年,那拍照的是不是应该判死刑”
“如果这是有罪,色戒的导演应该被枪毙”
“点击率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量刑依据。这个法是该修改了,该惩罚,但是太重。跟许霆案一样是过去重型主义的遗毒”
“法律确实应当修改了,就像当年刑法里面的投机倒把罪一样,属于滞后时代的产物”
“这个事件的危害性有那些贪污受贿几百上千万的重吗”
■相关案例 “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被告获轻判
在2004年轰动一时的 “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中,审判长认为,公诉方以图片“点击率”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综合考量,被告人邓岷江因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判刑1年6个月。
[新闻来源:http://edu.qq.com/a/20080306/000076.htm]